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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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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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