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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空白限額保證支票每本分為二十張及十張兩種,凡經金融業辦理信用保險存戶,限發十張一本,用完後始得續發,提供擔保品或保證人者,金融業得視核定保證付款額度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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