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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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17條的解釋,空白限額保證支票每本分為二十張及十張兩種。若一位存戶希望申請信用保險,則限發十張一本,待使用完畢後方可再次申請續發。此外,如果存戶能夠提供擔保品或保證人,金融業者有權核定保證付款額度內核發支票。 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公告,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17條的目的在於提供金融業者在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時的相關規範。該條款明確了空白限額保證支票的種類及使用限制,並給予金融業者在核發支票時的彈性,以確保存款業務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 擔保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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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