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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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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保證支票正面顯著部位,應加印「本支票壹萬元限額內保證付款,逾額退票」字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16條的規定,限額保證支票的正面顯著位置,應加印「本支票壹萬元限額內保證付款,逾額退票」字樣。這表示限額保證支票的金額上限為壹萬元,如果超過這個金額,則該支票將被退回。 相關範例:根據「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 日金管會令第 10604204690 號令第 6 點修正,金融業在辦理限額保證支票時,必須在支票正面顯著位置加印「本支票壹萬元限額內保證付款,逾額退票」字樣。

  • 退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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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 16 條規定:「限額保證支票正面顯著部位,應加印「本支票壹萬元限額內保證付款,逾額退票」字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