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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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保證支票正面顯著部位,應加印「本支票壹萬元限額內保證付款,逾額退票」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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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16條的規定,限額保證支票的正面顯著位置,應加印「本支票壹萬元限額內保證付款,逾額退票」字樣。這表示限額保證支票的金額上限為壹萬元,如果超過這個金額,則該支票將被退回。 相關範例:根據「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 日金管會令第 10604204690 號令第 6 點修正,金融業在辦理限額保證支票時,必須在支票正面顯著位置加印「本支票壹萬元限額內保證付款,逾額退票」字樣。
- 退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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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