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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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存戶所簽發之限額保證支票,得持向往來之金融業所屬各聯行於驗明存戶印鑑卡後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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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15條,存戶簽發的限額保證支票,可以向往來的金融業所屬各聯行兌付,但必須在驗明存戶印鑑卡後才能兌付。這表示,當存戶使用限額保證支票進行交易時,金融業需先核驗存戶的印鑑,以確保支票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存戶的權益,避免支票被未經授權的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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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