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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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稱「限額支票」,謂明訂存戶簽發每張以新台幣伍萬元為最高限額之支票,稱「限額保證支票」謂核准開立之「限額支票存款戶」 (以下簡稱本存戶) 經往來之金融業核發該存戶簽發以壹萬元為最高限額,由金融業保證付款之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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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2條,限額支票是指每張支票的最高限額為新台幣伍萬元。而限額保證支票則是當一位存戶經金融業核准開立此類存款帳戶後,在該帳戶中所簽發的支票最高限額為壹萬元,並由金融業保證付款。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在開立限額保證支票存款帳戶後,該帳戶的限額為壹萬元,並且金融業已經核准開立該支票帳戶。那麼,該人在此帳戶中所簽發的支票,在金額上最多只能為壹萬元,並且金融業將保證該支票能付款。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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