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稱「限額支票」,謂明訂存戶簽發每張以新台幣伍萬元為最高限額之支票,稱「限額保證支票」謂核准開立之「限額支票存款戶」 (以下簡稱本存戶) 經往來之金融業核發該存戶簽發以壹萬元為最高限額,由金融業保證付款之支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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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稱「限額支票」,謂明訂存戶簽發每張以新台幣伍萬元為最高限額之支票,稱「限額保證支票」謂核准開立之「限額支票存款戶」 (以下簡稱本存戶) 經往來之金融業核發該存戶簽發以壹萬元為最高限額,由金融業保證付款之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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