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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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開設本存戶,免具介絕人,以在服務或居住縣市選擇一家金融業往來為限。申請開戶時應由金融業查明申請人無存款不足退票紀錄,並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始得受理: 一、軍公教機關、公營事業、公融業編制內現職職員或現役軍官,經其服務單位證明身分者。 二、與金融業有存款往來半年以上,實績良好者。 三、每年綜合所得申報收入逾新台幣貳拾萬元,經檢具納稅證明 (或扣繳憑單) 者。 四、與金融業有業務往來營運正常無不良紀錄之公司、行號現職職員,每年薪資收入逾新台幣貳拾萬元,經服務單位證明者。 申請人檢同配偶身分證申請同列為聯合帳戶時,經查明其配偶無退票紀錄者,得以其二人同列為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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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無具體提及《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3條之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文進行解釋。
- 退票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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