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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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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開設本存戶,免具介絕人,以在服務或居住縣市選擇一家金融業往來為限。申請開戶時應由金融業查明申請人無存款不足退票紀錄,並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始得受理: 一、軍公教機關、公營事業、公融業編制內現職職員或現役軍官,經其服務單位證明身分者。 二、與金融業有存款往來半年以上,實績良好者。 三、每年綜合所得申報收入逾新台幣貳拾萬元,經檢具納稅證明 (或扣繳憑單) 者。 四、與金融業有業務往來營運正常無不良紀錄之公司、行號現職職員,每年薪資收入逾新台幣貳拾萬元,經服務單位證明者。 申請人檢同配偶身分證申請同列為聯合帳戶時,經查明其配偶無退票紀錄者,得以其二人同列為戶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無具體提及《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3條之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文進行解釋。

  • 退票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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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 3 條規定:「申請開設本存戶,免具介絕人,以在服務或居住縣市選擇一家金融業往來為限。申請開戶時應由金融業查明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