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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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存戶首次應存入新台幣伍仟元以上,金融業應同時與存戶以約定書約定,簽發支票每張金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二條依支票種類所定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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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提到了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4條。根據這段文字,該法條要求金融機構在辦理限額支票或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時,存戶首次存入的金額應達到新台幣伍仟元以上。同時,金融機構應與存戶簽訂約定書,約定每張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根據該法條第二條規定的相應最高限額。 參考資料: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金管國字第07801212020號): 第4條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时,当存戶首次存入新台幣5,000元以上,金融業应同時与存戶以约定書约定,簽发支票每張金額不得超過本辦省第2條依支票類型要定最高限額。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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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