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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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存戶在往來之金融業另設有活期性存款戶者,得事先授權金融業於限額支票存款戶餘額不足支付票款時,逕予撥轉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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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5條,如果某個存戶在與金融業往來時還開設了活期性存款戶,那麼該存戶可以事先授權金融業在限額支票存款戶的餘額不足以支付票款時直接撥轉兌付。 參考資料: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9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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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