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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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存戶所簽發超過限額支票經提示時,不問發票人有無存款不足之情形,一律以「違約超過限額」理由辦理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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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6條的規定,如果存戶所簽發的支票超過了限額且已經提示了,不論發票人是否有存款不足的情況,銀行都必須以「違約超過限額」的理由辦理退票。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金融機構能夠有效控制超過限額的支票,並保護金融機構自身的利益。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存戶在其限額之內簽發了一張100萬元的支票,但之後他又簽發了另外一張200萬元的支票,並且這兩張支票都已經提示了,根據該法令,銀行將以「違約超過限額」的理由辦理退票,並不需要考慮發票人是否有存款不足的情況。這樣的規定有助於避免金融業面臨因為超過限額的支票而造成的風險。
- 退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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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