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存戶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往來之金融業應即停止其領用空白支票,在一年以內未再發生上述情事者,得申請往來之金融業恢復空白支票之領用。聯合帳戶之申請人與其配偶之退票,應合併計算。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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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存戶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往來之金融業應即停止其領用空白支票,在一年以內未再發生上述情事者,得申請往來之金融業恢復空白支票之領用。聯合帳戶之申請人與其配偶之退票,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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