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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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存戶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往來之金融業應即停止其領用空白支票,在一年以內未再發生上述情事者,得申請往來之金融業恢復空白支票之領用。聯合帳戶之申請人與其配偶之退票,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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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7條,如果一個存戶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金融業務應當停止該存戶領用空白支票。然而,如果一年內未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的情況,該存戶可以向金融業務申請恢復領用空白支票。此外,對於聯合帳戶,申請人和他的配偶的退票情況應當合併計算。 這段文本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參考資料。
- 退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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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