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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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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存戶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往來之金融業應即停止其領用空白支票,在一年以內未再發生上述情事者,得申請往來之金融業恢復空白支票之領用。聯合帳戶之申請人與其配偶之退票,應合併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7條,如果一個存戶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金融業務應當停止該存戶領用空白支票。然而,如果一年內未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的情況,該存戶可以向金融業務申請恢復領用空白支票。此外,對於聯合帳戶,申請人和他的配偶的退票情況應當合併計算。 這段文本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參考資料。

  • 退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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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 7 條規定:「本存戶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往來之金融業應即停止其領用空白支票,在一年以內未再發生上述情事者,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