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存戶開戶時以發給每本二十五張限額支票簿一本為限,續領時亦同。但經常於退票後再予清償票款申請註銷退票紀錄者,續領時應嚴格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其往來情形良好者,續領時得由各營業單位主管核酌放寬發給二十五張本二本或五十張本一本。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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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存戶開戶時以發給每本二十五張限額支票簿一本為限,續領時亦同。但經常於退票後再予清償票款申請註銷退票紀錄者,續領時應嚴格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其往來情形良好者,續領時得由各營業單位主管核酌放寬發給二十五張本二本或五十張本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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