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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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存戶開戶時以發給每本二十五張限額支票簿一本為限,續領時亦同。但經常於退票後再予清償票款申請註銷退票紀錄者,續領時應嚴格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其往來情形良好者,續領時得由各營業單位主管核酌放寬發給二十五張本二本或五十張本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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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 8 條,存戶在開戶時可以得到一本包含 25 張限額支票的簿子,續領時也是同樣的限制。不過,如果有退票後再償清票款的情況,續領時應該嚴格限制發給空白支票。而對於往來情形良好的存戶,續領時可以由各營業單位主管核酌放寬,發給二十五張本二本或五十張本一本的限額支票。 參考資料: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 8 條
- 退票名詞
- 註銷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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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