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新增或變更特定目的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依第十一條規定之程序為之。 二、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票據交換所新增或變更特定目的,根據《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第13條,應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1.根據第11條的規定進行程序。 2.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根據上述條文的規定,票據交換所在新增或變更特定目的時,需要按照第11條的程序進行,同時也需要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目的是為了確保在進行個人資料的新增或變更時,能夠遵守相關程序並獲得當事人的同意,以維護個人資料的安全性和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