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為提供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如何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 二、確認當事人身分。 三、確認是否有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情況。 四、適時准駁當事人請求。
根據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票據交換所應該建立以下程序: 一、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方式。這包括確定如何處理當事人的查詢、閱覽、複製、補充更正等要求。 二、確認當事人的身分。票據交換所需要確認當事人的身份,以確保只有合法的當事人能夠行使他們的權利。 三、確認是否存在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情況,這些情況下可以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例如,當事人的要求可能與國家安全或犯罪預防等議題有關。 四、在適當的時間內准駁當事人的請求。票據交換所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回應當事人的要求,並根據法律和相關規定來處理這些要求。 參考資料: -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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