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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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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持有新臺幣者,得依政府公布之外匯管理法令結購外匯。其攜帶入出國之限額,由本行訂定並公告之。超過限額者,應向本行申請准,持憑查驗放行。
  2. 2.新臺幣不得以郵件寄送入出國。但經本行專案核准寄送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上述法規提到的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政府公布的外匯管理法令,持有新臺幣的人可以使用新臺幣結購外匯。攜帶新臺幣進出國的金額限制由中央銀行制定並公告。如果超過限額,需要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並接受查驗。 這一條規定確定了持有新臺幣者可以使用新臺幣進行外匯結購。同時,根據外匯管理法令,中央銀行訂定了攜帶新臺幣進出國的金額限制,超過限額的需要經過中央銀行的核准並接受查驗。 參考資料: -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 4 條," 2019年6月4日, https://www.mof.gov.tw/Repository/SH/BGD/ECO1020829184224423.Normal_TMP.pdf

  • 持有名詞
  • 法令名詞
  • 攜帶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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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 4 條規定:「凡持有新臺幣者,得依政府公布之外匯管理法令結購外匯。其攜帶入出國之限額,由本行訂定並公告之。超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