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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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新臺幣不得偽造、變造、故意毀損,亦不得仿造或販賣、公開陳列其仿造品;其硬幣並不得意圖營利予以銷毀。違者,依妨害國幣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罰。 根據這項規定,不允許偽造、變造、故意毀損新臺幣,也不允許仿造、販賣或公開展示仿造品。此外,硬幣的製造者也不能有意圖營利而銷毀硬幣。違反這些規定的人將受到妨害國幣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處罰。 例如,如果有人偽造新臺幣或販賣仿造的新臺幣紙幣,這項法規將允許司法機構對其進行檢控和處罰。 2. 違反第四條對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入出國之規定者,其超額攜帶及違禁寄送部分,應予退運。 根據第四條的規定,對於將新臺幣攜帶或郵寄到國外的規定違反者,超過限額攜帶或違反寄送禁令的部分應被退運。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出國時攜帶超過限額的新臺幣現金,或者違反法規寄送禁止寄送的新臺幣,那麼相關的超額金額或郵件將會被退還。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故意名詞
- 意圖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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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