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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1.26

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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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除適用中央銀行法關於國幣之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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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業務相關事宜;其辦法,由本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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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持有新臺幣者,得依政府公布之外匯管理法令結購外匯。其攜帶入出國之限額,由本行訂定並公告之。超過限額者,應向本行申請准,持憑查驗放行。
  2. 新臺幣不得以郵件寄送入出國。但經本行專案核准寄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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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不得偽造變造故意毀損,亦不得仿造或販賣、公開陳列其仿造品;其硬幣並不得意圖營利予以銷毀。違者,依妨害國幣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罰。
  2. 違反第四條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入出國之規定者,其超額攜帶及違禁寄送部分,應予退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1.2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