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持有新臺幣者,得依政府公布之外匯管理法令結購外匯。其攜帶出入臺灣地區之限額,由中央銀行訂定並公告之。超過限額者,應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 新臺幣不得以郵件寄送出入臺灣地區。但經中央銀行專案核准寄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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