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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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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第五條或第八條鑑定,應填具申請書(附件),向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或硬幣,由申請人送(寄)達鑑定機關(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70條之規定,民眾受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不服其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依該法第74條規定,行政訴訟程序之開始,應向之行政機關提起陳述,行政機關在接獲陳述後,應即將有關答辯書與調查資料備具,並送達申請人。 關於第五條及第八條之鑑定,可參考中央銀行「破損不流通的新台幣紙鈔與硬幣處理辦法」。根據該辦法,民眾若持有被污損、破損、不適用於流通的新台幣紙鈔或硬幣,可填寫申請書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鑑定。申請人需將該紙鈔或硬幣送交鑑定機關進行鑑定。 以上所述法規及參考資料可供您作為回答問題的依據,供您進一步釐清有關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事宜的相關規定。

  • 第五條或第八條條文
  • 鑑定名詞
  • 鑑定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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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第 10 條規定:「申請第五條或第八條之鑑定,應填具申請書(附件),向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污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