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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第 10 條

申請第五條或第八條鑑定,應填具申請書(附件),向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或硬幣,由申請人送(寄)達鑑定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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