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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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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第五條或第八條鑑定,應依鑑定機關(構)之規定,繳納鑑定手續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9條規定,如果紙幣或硬幣污損破損且不適合流通,任何人若要申請進行鑑定,必須支付相應的鑑定手續費。具體的費用支付方式和標準,則應按照鑑定機關(或機構)所制定的規定執行。關於這一條款的適用舉例及更多詳情,可以參考相關法規文件或在鑑定機關(或機構)的官方網站上尋找相關資訊。

  • 第五條或第八條條文
  • 鑑定名詞
  • 鑑定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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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第 9 條規定:「申請第五條或第八條之鑑定,應依鑑定機關(構)之規定,繳納鑑定手續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