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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08.14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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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兌: 一、樣本券。 二、已作廢之紙幣。 三、故意損壞。 四、故意剪挖、塗改或剝去一面。 五、餘留部分未達二分之一。 六、拼湊成張不能合。 七、經火燻、火焚、水浸、油漬、塗染、腐蝕或其他情事,致不能辨認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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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幣無前條不予收兌之情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照全額收兌之: 一、破損,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 二、破損,但片片能合。 三、污損或燻焦,但簽章、號碼、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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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幣無第二條不予收兌之情形,而有破損情事,其餘留部分在二分之一以上,未達四分之三者,照半額收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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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幣遭火焚、水漬等原因,依肉眼或一般機器設備難以辨別真偽者,經有關機關(構)鑑定完成化驗,憑其證明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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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兌: 一、故意損壞。 二、已作廢之硬幣。 三、故意鑿蓋硬印戳記,致重量減少或形式改變。 四、經火燻、火焚、水漬、油漬、塗染、腐蝕或其他情事,致不能辨認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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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幣自然磨損,致法定重量減少未達百分之五,而其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者,照全額收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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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幣遭火焚等原因,依肉眼或一般機器設備難以辨別真偽者,經有關機關(構)鑑定完成化驗,憑其證明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6.08.1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