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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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幣遭火焚、水漬等原因,依肉眼或一般機器設備難以辨別真偽者,經有關機關(構)鑑定完成化驗,憑其證明核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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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該法規第五條規定了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的標準。根據這一法條,如果紙幣因火焚、水漬等原因遭到損壞,以致肉眼或一般機器設備難以辨別其真偽,則需要經由相關機關或構鑑定,完成化驗並憑其證明核兌。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中華民國中央銀行的相關規定與標準。根據中央銀行的《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當紙幣遭到污損或破損時,應由民眾將其帶至中央銀行指定的服務機構進行檢查與鑑定。中央銀行會根據紙幣的損壞程度、真實性與舊淨度等因素進行評估,若判定紙幣仍具有正當的價值與繼續流通的能力,則可完成核兌。這一標準旨在保障貨幣的品質與正確使用。 舉例來說,根據中華民國中央銀行的《貨幣處理手冊》,對於污損破損的紙幣,中央銀行會進行相關檢查與鑑定。例如,如果紙幣遭到火焚燒,中央銀行的檢查會考慮紙幣的燒燬程度、損壞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可辨識與證明真實性的特定元素,例如防偽線是否能夠被保留。根據檢查結果,中央銀行會判定該紙幣是否能夠進行核兌,并根據核兌結果發放相應的款項給予民眾。 這些資料提供了對於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收兌的標準與程序的解釋,並且舉了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
- 鑑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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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