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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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幣無第二條不予收兌之情形,而有破損情事,其餘留部分在二分之一以上,未達四分之三者,照半額收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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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第 4 條》的規定,如果紙幣只是破損但仍有超過一半的部分完整,則可以按照原面額的一半進行收兌。如果紙幣的破損部分超過四分之三,則不予收兌。 例如,如果一張100元的紙幣只有一半還完整,剩下的一半已經破損,根據此條規定,該紙幣可按照50元進行收兌。另外,如果一張紙幣破損部分超過四分之三,則不可收兌。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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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