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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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幣無前條不予收兌之情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照全額收兌之: 一、破損,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 二、破損,但片片能合。 三、污損或燻焦,但簽章、號碼、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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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於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的收兌標準,如下: 1. 如果紙幣破損,但還有四分之三以上的餘留部分,則應該全額收兌。 2. 如果紙幣破損,但每片片段都能夠完整地組合在一起,且能辨認出簽章、號碼、文字及花紋,則也應該全額收兌。 3. 如果紙幣受到污損或燻焦,但簽章、號碼、文字及花紋仍然可以被辨認出來,則同樣應該全額收兌。 這些規定一方面保障了公眾對於受損紙幣的權益,另一方面也防止了被損壞紙幣的非法流通。根據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399號刑事判決書,檢警在檢查到問題紙鈔時,應該詳細記錄損壞情況,並將其送交相關單位進行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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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