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紙幣無前條不予收兌之情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照全額收兌之: 一、破損,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 二、破損,但片片能合。 三、污損或燻焦,但簽章、號碼、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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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幣無前條不予收兌之情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照全額收兌之: 一、破損,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 二、破損,但片片能合。 三、污損或燻焦,但簽章、號碼、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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