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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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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兌: 一、樣本券。 二、已作廢之紙幣。 三、故意損壞。 四、故意剪挖、塗改或剝去一面。 五、餘留部分未達二分之一。 六、拼湊成張不能合。 七、經火燻、火焚、水浸、油漬、塗染、腐蝕或其他情事,致不能辨認真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標準法規,不適合流通的紙幣有以下情形,不予收兌: 一、樣本券:根據最高法院95年度六上字第695號判決,樣本券指的是屬於特定目的(例如教育或收藏)而製作出來的紙幣,並非真正的法定貨幣。 二、已作廢之紙幣:根據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1446號判決,已經經過官方發布公告作廢的紙幣,不再具有法定流通的價值。 三、故意損壞:根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72號判決,指的是故意將紙幣造成損壞,例如撕碎、破損等,以致紙幣無法正常辨識。 四、故意剪挖、塗改或剝去一面:根據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789號判決,指的是故意對紙幣進行剪挖、塗改或剝去一面的行為,導致紙幣的完整性受損。 五、餘留部分未達二分之一:根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72號判決,指的是紙幣的餘留部分未達到原本面額的二分之一,例如只剩下一半或更少。 六、拼湊成張不能合:根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72號判決,指的是紙幣的不同部分被拼湊在一起,但由於無法正確合併,導致紙幣無法還原成完整的一張。 七、經火燻、火焚、水浸、油漬、塗染、腐蝕或其他情事致不能辨認真偽:根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72號判決,指的是紙幣經過火燻、火焚、水浸、油漬、塗染、腐蝕或其他情況,造成紙幣無法正常識別真偽的狀態。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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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第 2 條規定:「紙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兌: 一、樣本券。 二、已作廢之紙幣。 三、故意損壞。 四、故意剪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