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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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幣自然磨損,致法定重量減少未達百分之五,而其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者,照全額收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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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第7條,硬幣如果自然磨損,致法定重量減少未達百分之五,但其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則仍應照全額收兌。 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硬幣的收兌標準。根據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390號判例,當硬幣的重量經過一段時間的使用而減少未達到5%以下,但硬幣的文字及花紋仍然可以被辨識出來,那麼這種硬幣仍然是可以全額收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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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