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硬幣遭火焚等原因,依肉眼或一般機器設備難以辨別真偽者,經有關機關(構)鑑定完成化驗,憑其證明核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硬幣遭受火焚等原因導致無法使用,如果肉眼或一般機器無法辨別其真偽性,可以由有關機關進行化驗鑑定,並憑藉該鑑定結果進行兌換。參考資料可為會計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該項規定了硬幣遭受污損或破損時的處理方式。
- 鑑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