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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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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幣遭火焚等原因,依肉眼或一般機器設備難以辨別真偽者,經有關機關(構)鑑定完成化驗,憑其證明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硬幣遭受火焚等原因導致無法使用,如果肉眼或一般機器無法辨別其真偽性,可以由有關機關進行化驗鑑定,並憑藉該鑑定結果進行兌換。參考資料可為會計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該項規定了硬幣遭受污損或破損時的處理方式。

  • 鑑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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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第 8 條規定:「硬幣遭火焚等原因,依肉眼或一般機器設備難以辨別真偽者,經有關機關(構)鑑定完成化驗,憑其證明核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