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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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特別注意並辦理強化審查措施: 一、數人夥同辦理外幣兌換,其身分及外在行為表徵明顯有異常者。 二、客戶以化整為零方式,經常辦理外幣兌換。 三、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及其他相關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其涉案人辦理外幣兌換。 四、客戶來自臺灣銀行轉知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五、客戶係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者、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 六、其他理由懷疑資金來自犯罪所得或與資恐有關;或經推定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
- 2.前項強化審查措施指詳詢客戶來臺目的、兌換新臺幣之資金用途、在臺住所、停留天數及確認交易目的之合理性等,並予記錄且經客戶簽名確認後留存。但該紀錄係併同記載於外匯水單者,客戶得僅於外匯水單親自簽名。
- 3.外幣收兌處於確認客戶身分或進行強化審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交易: 一、持用偽、變造之護照、入出境許可證或冒用他人名義。 二、提供之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真實性可疑、模糊不清,無法進行身分確認及查證。 三、客戶為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 四、客戶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之個人。 五、經就第一項各款採取強化審查措施後,客戶無法就其交易提出合理解釋或拒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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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1條,外幣收兌處在進行外幣收兌業務時,應特別注意並實施強化審查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1. 若有多人合作進行外幣兌換,且其身分和外在行為表現明顯異常。 範例:多名客戶合作進行頻繁的外幣兌換,其行為相當懷疑。 2. 若客戶以分多次的方式進行頻繁的外幣兌換。 範例:某客戶經常分多次兌換外幣,這種行為值得特別關注。 3. 若有特殊重大案件在電視、報紙、網路或其他媒體上報導,且涉案人進行外幣兌換。 範例:有大量報導的重大詐騙案涉及外幣兌換,需要特別留意這些涉案人的行為。 4. 若客戶來自被台灣銀行指定的對洗錢和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的國家或地區,或來自其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的國家或地區。 範例:某客戶來自被認定存在洗錢風險的國家,這種情況需要引起注意。 5. 若客戶是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的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員,或其家庭成員或與其有密切關係的人。 範例:某客戶是現任政府高官的親屬,這種情況可能涉及特殊利益關係,需要進一步調查。 6. 若有其他理由懷疑資金來自犯罪所得或涉及洗錢或資恐交易。 範例:某客戶資金來源不明,且與可疑的組織有著密切聯繫,這種情況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強化的審查措施包括詳詢客戶來台的目的、兌換新台幣的資金用途、在台住所、停留天數以及確認交易目的的合理性等,並將相關紀錄留存並經客戶簽名確認。另外,根據第3項,如果在確認客戶身分或進行強化審查時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應婉拒交易: 1. 持有偽造、變造的護照、入出境許可證或冒用他人名義。 2. 提供的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可疑或真實性無法確認。 3. 客戶被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為恐怖分子。 4. 客戶被法務部根據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 5. 在進行強化審查後,客戶無法提供合理解釋或拒絕說明自己的交易。 以上回答主要參考了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最新版本可參考https://www.fsc.gov.tw/homeinterpreter.jsp?groupname=english_detail&shownum=201107060051&remark=13&d1=101&d2=1432&d3=1434&d4=1437&d5=1439。
- 犯罪所得名詞
- 住所名詞
- 記錄名詞
- 變造名詞
- 資恐防制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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