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制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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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下列措施之全部或一部: 一、停止或限制外匯期貨及遠期外匯交易。 二、停止或限制對外證券投資所需外匯之結購。 三、停止或限制國外貸款本息所需外匯之結購。 四、停止或限制對外直接投資所需外匯之結購。 五、停止或限制其他資本交易所需外匯之結購。 六、停止或限制第一款至第五款有關資本交易之外匯存款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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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外汇管制办法第2条的规定,当存在第19条之一第1款所列举的情形之一时,行政院可以决定并公告在一定期间内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 1. 停止或限制外汇期货及远期外汇交易。 2. 停止或限制对外证券投资所需外汇的购汇。 3. 停止或限制国外贷款本息所需外汇的购汇。 4. 停止或限制对外直接投资所需外汇的购汇。 5. 停止或限制其他资本交易所需外汇的购汇。 6. 停止或限制第1款至第5款有关资本交易的外汇存款汇出。 参考资料: 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外汇管理法规说明概览,https://www.safe.gov.cn/big5/big5/flfg/flfgbz/202101/t20210104_182059.shtml
- 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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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