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申報
義務人
經由網際網路辦理
第五條
規定之新臺幣結匯時,應將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相關結匯證明文件提供予銀行業;其憑
主管機關
核
准文件辦理之結匯案件,累計結匯金額不得超過核准金額。
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
經查
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其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應至銀行業櫃檯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