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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報義務人經由網際網路辦理第五條規定之新臺幣結匯時,應將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相關結匯證明文件提供予銀行業;其憑主管機關准文件辦理之結匯案件,累計結匯金額不得超過核准金額。
  2. 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其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應至銀行業櫃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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