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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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匯經紀商應按月提列錯帳損失準備。
- 2.前項錯帳損失準備,除彌補錯帳所發生損失或本行同意者外,不得支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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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第11條,外匯經紀商應按月提列錯帳損失準備,但除非用以彌補錯帳所產生的損失或獲得本行同意,否則不得支用該準備金。這項法規要求外匯經紀商定期提撥錯帳損失備抵資金,以備未來可能發生的錯帳損失使用。在使用錯帳損失準備之前,外匯經紀商必須彌補所產生的錯帳損失,或經過本行的同意。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外匯經紀商具備足夠的資金來應對錯帳所帶來的損失風險,同時也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是《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並以其最新版本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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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