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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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匯經紀商之資深交易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信譽卓著之外國或本國外匯經紀商之交易員一年以上者。 二、曾任國內外銀行之交易員二年以上或與交易業務有關人員四年以上者。 三、其他經本行同意者。
- 2.外匯經紀商之資深交易員人數不得少於其全部交易員之半數;其交易員有變動者,應向本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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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第12條,外匯經紀商的資深交易員應該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一、曾經在信譽卓著的外國或本國外匯經紀商擔任交易員一年以上;二、曾經在國內外銀行擔任交易員二年以上或與交易業務有關人員四年以上;三、獲得本行同意的其他資格。此外,外匯經紀商的資深交易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部交易員的一半;如果有交易員變動,應向本行報備。 根據《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外匯經紀商的資深交易員需要具備一定的資格,包括曾在信譽卓著的外國或本國外匯經紀商擔任交易員一年以上,或曾在國內外銀行擔任交易員二年以上或與交易業務有關人員四年以上。另外,如果外匯經紀商有多名交易員,那麼資深交易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全部交易員人數的一半,同時如有交易員變動,外匯經紀商應該向主管機關(即本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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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