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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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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匯經紀商於每日及每月營業終了,應分別將當日及當月營業金額及營業情形報送本行。本行並按季將外匯經紀商營業資料送金管會參考。
  2. 2.外匯經紀商應按季將主要股東名冊與其股權變動情形報送本行。
  3. 3.前項所稱主要股東指股東與其關係人合併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關係人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第 14 條》,外匯經紀商有以下幾項責任和義務: 1. 外匯經紀商每日和每月營業結束時,應向所屬銀行報送當日和當月的營業金額和營業情形。銀行則應按季度向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金管會)提供外匯經紀商的營業資料,以供參考。 相關範例:外匯經紀商於每日結束時,應向所屬銀行報告當日的營業金額、交易量和其他相關營業情況;每月結束時,應向銀行報告該月的營業金額、交易量和其他相關營業情況。銀行將收集這些資料並報送給金管會,供其參考和監督。 2. 外匯經紀商應按季報送其主要股東名冊以及主要股東的股權變動情形給所屬銀行。 相關範例:外匯經紀商每季度都要向所屬銀行報告該季度的主要股東名冊,以及主要股東的股權變動情況。主要股東指的是持有超過百分之十股權的股東和其關係人。關係人的定義由第五條第二項法規確定。 根據以上法規,外匯經紀商需要每日和每月向所屬銀行報告營業金額和營業情形,並按季報告主要股東名冊和股權變動情況。這些資料將被銀行匯總後提交給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外匯經紀商的交易活動和股東結構的透明度和監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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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外匯經紀商於每日及每月營業終了,應分別將當日及當月營業金額及營業情形報送本行。本行並按季將外匯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