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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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匯經紀商投資人單一或與其關係人之投資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人或其關係人為國內外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投資人單一或與其關係人合計之投資額不得超過該外匯經紀商資本總額百分之十。 二、投資人及其關係人皆為前款金融機構以外之人:投資人單一或與其關係人合計之投資額不得超過該外匯經紀商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 2.前項關係人之範圍如下: 一、投資人為自然人,其關係人包括: (一)投資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投資人與前目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二、投資人為法人,其關係人包括: (一)投資人及其母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投資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自然人。 (三)前兩目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四)投資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認定之。
- 3.前項所稱企業指公司、有限合夥、合夥及獨資經營之事業。
- 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十四日修正條文施行時,投資人與其關係人合計之投資額未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調整符合規定。
- 5.前四項規定,於國際性之專業貨幣經紀商經本行許可投資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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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外匯經紀商和其投資人之間的投資額限制和關係人範圍。根據該條規定,投資人的投資額度應根據其與外匯經紀商的關係人身份來判定,並且不同身份的關係人有不同的投資額限制。該條規定還針對企業、法人和自然人的關係人進行了具體的定義和範圍,以確保投資額度的準確計算。此外,該條也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下的例外,如專業貨幣經紀商經本行許可投資者。對於未能符合投資額度規定的情況,該條還設有一個調整期限,要求在修正施行後的六個月內進行調整以符合規定。 參考資料: 1.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00085 2. 國際金融控股公司範例:https://www.goldmansachs.com/ 3. 公司法: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 4. 公司法修正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Fnews/FnewsContent.aspx?NewsID=131652 5.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91
- 關係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條文
- 有限合夥名詞
- 公司法 第 369-1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69-2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69-3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69-9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69-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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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