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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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了設立外匯經紀商所需檢附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外匯經紀商名稱、資本總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營業計畫、公司或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所在地、發起人或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以及其他本行規定應載明之事項。申請書內容若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或記載不完備,本行有權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若屆期未補正,本行可駁回其申請。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申請成立外匯經紀商,該公司需在申請書中提供公司名稱、資本額、營業計畫、在台分公司所在地、負責人的姓名、住址、履歷和認股金額等資訊,並符合本行的相關規定。如果申請書內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規定,本行將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若申請人未按時補正,本行可能會駁回申請。
- 分公司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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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