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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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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匯經紀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外國貨幣經紀商之分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所列各款情事。
  2. 2.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第6-1條規定了外匯經紀商的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外國貨幣經紀商之分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並且在具體資格條件和兼職限制方面需遵守相關規定。根據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第3條的事項準則,這些個人在職責行使過程中應該遵守各項內容。例如,必須沒有違反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以及其他涉及良好聲譽和品德的相關情事。具體例子需參考相關法規和法律資料,以便更準確地提供有關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第6-1條的範例。

  • 監察人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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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第 6-1 條規定:「外匯經紀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外國貨幣經紀商之分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