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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 6-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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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經紀商之發起人、董事、
監察人
或外國貨幣經紀商之
分公司
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三條
所列各款情事。
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
法人
者,其代表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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