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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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經紀商擬變更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所載事項者,應報請本行許可,並辦理公司或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變更登記後,向金管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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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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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條文
- 分公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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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