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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指定銀行受理顧客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外匯(不含跟單方式進、出口貨品結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匯換利交易,及中華郵政公司受理顧客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外匯交易,金額達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時,應於訂約日之次營日中午十二時前,將資料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2. 本國指定銀行就其海外分行經主管機關准受理境內外法人、境外金融機構及本國指定銀行海外分行之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達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時,應於訂約日之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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