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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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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指定銀行受理顧客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外匯(不含跟單方式進、出口貨品結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匯換利交易,及中華郵政公司受理顧客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外匯交易,金額達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時,應於訂約日之次營日中午十二時前,將資料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2. 2.本國指定銀行就其海外分行經主管機關准受理境內外法人、境外金融機構及本國指定銀行海外分行之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達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時,應於訂約日之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法規,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7 條共包含兩項: 1.根據第一項規定,當指定銀行受理顧客進行新台幣與外幣之即期外匯、遠期外匯、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易,以及中華郵政公司受理顧客進行新台幣與外幣之即期外匯交易,若交易金額達到一定標準,則應按照第三十一條及申報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確認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將資料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具體金額的要求是:受理公司、有限合夥、行號結購、結售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或個人、團體等值五十萬美元以上的即期外匯交易,應於訂約日立即傳送;受理顧客結購、結售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的新台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應於訂約日之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傳送。 參考資料:「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7 條 2.根據第二項規定,當本國指定銀行的海外分行經主管機關核准受理境內外法人、境外金融機構及本國指定銀行海外分行之無本金交割新台幣遠期外匯交易,且交易金額達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則應於訂約日之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參考資料:「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7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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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7 條規定:「指定銀行受理顧客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外匯(不含跟單方式進、出口貨品結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匯換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