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 1. 保險業辦理外幣收付之保險款項時,不得以新臺幣結匯,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根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的規定,直接向銀行辦理結匯。這表示保險公司在外幣保險款項的收付上,需要遵守銀行的結匯程序和申報辦法。 範例:如果一個人買了一份以美元支付保費的保險,當要保人或受益人需要收取或支付給保險公司相關款項時,不能使用新台幣,而是要依照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的要求,直接向銀行辦理將美元轉換成新台幣或將新台幣轉換成美元的結匯手續。 2. 投資型年金保險在累積期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即期年金保險,可以約定以新台幣支付年金,並由保險公司根據申報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結匯。這表示當投資型年金保險到期後轉換為一般帳簿即期年金保險時,可以約定以新台幣支付年金,同時需要依照申報辦法的要求,由保險公司辦理相關的結匯手續。 3. 以外幣收付的財產保險,可以根據以下規定進行新台幣的收付: - 要保人提供涉及出、進口貨物或提供跨境服務的相關證明文件,並與要保人約定收受等值的新台幣保險費。 - 受益人提供新台幣的證明文件作為新台幣的保險給付,如果涉及結匯事宜,則由財產保險業根據申報辦法等相關規定,直接向銀行辦理結匯。 這表示當財產保險涉及到外幣收付時,可以根據要保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以及受益人提供的新台幣證明文件進行新台幣的收付。在涉及結匯事宜時,財產保險業需要按照申報辦法的要求,直接向銀行辦理相關結匯手續。 4. 要保人或受益人必須屬於申報辦法第三條所定義的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這表示要保人或受益人必須符合申報辦法第三條對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的定義。在進行外幣收付時,只有符合該定義的實體才可以參與相關的交易。 5. 保險業辦理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業務時,收付幣別可以根據保險契約約定的外幣收付,如果涉及外幣間的兌換,則由保險業直接向銀行辦理。這表示當保險業辦理涉及外幣的收付業務時,可以根據保險契約約定的外幣進行收付。如果需要進行外幣間的兌換,在符合相關法規要求的情況下,保險業可以直接向銀行辦理兌換手續。 參考資料: -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107) - 外匯收支及交易申報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3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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