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第五條規定。 二、最近一年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外匯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善者。 三、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了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的情形。根據該條,如果申請人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申請資格,本行可以拒絕其申請。另外,如果申請人在最近一年內違反了本辦法或其他外匯相關規定且情節嚴重,或者經本行要求限期改正後仍未改善,本行也可以拒絕其申請。此外,如果有其他事實足以認為該申請可能妨礙業務的健全經營或無法符合金融政策要求,本行也可以拒絕其申請。 參考資料: 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2.《中華民國保險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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