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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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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業兼營信託業辦理涉及外匯之特定或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以下簡稱特定或指定單獨管理金錢信託財富管理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內容、業務對象、信託架構、款項收付原則及外匯結匯申報),向本行申請許可。
  2. 2.證券業經本行許可辦理特定或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財富管理業務者,後增加或減少分支機構辦理,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七日內,函報本行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1條,證券業兼營信託業辦理涉及外匯之特定或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財富管理業務的情況下,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時,需要提交營業計畫書以及相關書件,包括業務內容、業務對象、信託架構、款項收付原則及外匯結匯申報等資料。證券業一旦經由主管機關許可辦理該業務後,如有增加或減少分支機構辦理的情況,則須在許可後七日內函報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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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證券業兼營信託業辦理涉及外匯之特定或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以下簡稱特定或指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