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10

快速跳轉

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對應行檢查事項,均應詳細查,各受檢機構不得藉詞拒絕或諉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10條,檢查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對應的檢查事項應進行詳細查核。各受檢機構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延遲接受檢查人員的檢查。 例如,如果中央銀行派遣檢查人員前往一家銀行進行檢查,該檢查人員有權對該銀行的業務進行詳細的查核,包括檢查該銀行的財務狀況、業務運作情況等。如果銀行拒絕或延遲接受檢查人員的檢查,則屬於違反上述法規,中央銀行可以依法採取適當的處罰措施。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 10 條規定:「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對應行檢查事項,均應詳細查核,各受檢機構不得藉詞拒絕或諉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