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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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對應行檢查事項,均應詳細查核,各受檢機構不得藉詞拒絕或諉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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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10條,檢查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對應的檢查事項應進行詳細查核。各受檢機構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延遲接受檢查人員的檢查。 例如,如果中央銀行派遣檢查人員前往一家銀行進行檢查,該檢查人員有權對該銀行的業務進行詳細的查核,包括檢查該銀行的財務狀況、業務運作情況等。如果銀行拒絕或延遲接受檢查人員的檢查,則屬於違反上述法規,中央銀行可以依法採取適當的處罰措施。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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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