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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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於檢查時,遇有緊急事項,應儘速報告,以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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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11條的規定,檢查人員在進行檢查時,如果遇到緊急事項,應立即報告,以便及時處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檢查人員能夠有效應對突發情況,保護金融機構和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例如,如果檢查人員在進行對一家銀行進行檢查時,發現銀行存在嚴重的資金風險問題,可能導致銀行的財務狀況迅速惡化,對存款人的權益構成嚴重威脅。在這種情況下,檢查人員應該立即報告中央銀行,以便中央銀行能夠儘早採取適當的措施,包括擬定應對方案,派遣監管人員,甚至暫停銀行的部分業務,以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並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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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