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檢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應在其所檢查之各項帳冊簿籍上簽名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12條,檢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時,應在其所檢查之各項帳冊簿籍上簽名蓋章。這表示檢查人員有權在進行檢查時,在帳冊簿籍上簽名蓋章,以表示檢查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範例: 比如,在進行金融機構的帳冊檢查時,檢查人員使用自己的簽名和印章在帳冊上簽名蓋章,這樣可以確定檢查的正當性和身份的合法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