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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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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應在其所檢查之各項帳冊簿籍上簽名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12條,檢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時,應在其所檢查之各項帳冊簿籍上簽名蓋章。這表示檢查人員有權在進行檢查時,在帳冊簿籍上簽名蓋章,以表示檢查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範例: 比如,在進行金融機構的帳冊檢查時,檢查人員使用自己的簽名和印章在帳冊上簽名蓋章,這樣可以確定檢查的正當性和身份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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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 12 條規定:「檢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應在其所檢查之各項帳冊簿籍上簽名蓋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