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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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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應於檢查完竣後,一週內提出檢查報告。其有特殊原因,不能於限期內呈報者,應將理由先期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14條,檢查人員在完成檢查後一週內應提出檢查報告。如果因特殊原因無法在限期內提交,則應事先陳報理由。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金融機構的檢查報告能夠及時提交,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有特殊原因阻礙了按時提交檢查報告,應事先向上級機關報告並陳述理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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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 14 條規定:「檢查人員應於檢查完竣後,一週內提出檢查報告。其有特殊原因,不能於限期內呈報者,應將理由先期陳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