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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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應於檢查完竣後,一週內提出檢查報告。其有特殊原因,不能於限期內呈報者,應將理由先期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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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14條,檢查人員在完成檢查後一週內應提出檢查報告。如果因特殊原因無法在限期內提交,則應事先陳報理由。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金融機構的檢查報告能夠及時提交,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有特殊原因阻礙了按時提交檢查報告,應事先向上級機關報告並陳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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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