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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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以實地檢查為主,並以左列方式行之: 一、直接檢查:由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派員編組持證前往受檢機構採取機動方式之檢查。 二、會同檢查:會同有關機關派員檢查。 三、委託檢查:依法委託公營金融機構代為檢查基層金融機構。 前項實地檢查,除對各金融機構全般業務作一般性檢查外,并得對特定業務項目作專案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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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4條的規定,中央銀行在檢查金融機構業務時,主要以實地檢查為主,並可以以下列方式進行檢查: 1. 直接檢查:由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部門派遣持有證件的人員前往被檢機構,以機動方式進行檢查。 2. 會同檢查:與相關機關派遣人員一同進行檢查。 3. 委託檢查:根據法律的規定,委託公營金融機構代表中央銀行進行基層金融機構的檢查。 除了對各金融機構的一般業務進行檢查外,中央銀行還可以對特定業務項目進行專案檢查。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資料,可以舉例說明,例如中央銀行可能會派遣檢查人員到銀行進行實地檢查,檢查其貸款業務、資金運用情況等。同時,中央銀行也可以與其他相關機關合作,共同進行金融機構的檢查工作。另外,中央銀行也有權委託公營金融機構代為檢查基層金融機構,以確保金融機構的運作和業務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以上是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進行的解釋和分析,並隨之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和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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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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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