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本行對本國金融機構之檢查頻率如左: 一、總機構:以一年一次為原則,但得視金融機構營運狀況予以調整,惟至少二年檢查一次。 二、分支機構:依其總機構管理能力之檢查結果及其他分析資料,訂定抽樣方式,辦理檢查。 本行對外國金融機構在臺灣地區分支機構之檢查頻率準用前項第一款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5條的規定,中央銀行對本國金融機構的檢查頻率為一年一次,但可以根據金融機構的營運狀況進行調整,但至少要每兩年檢查一次。對於分支機構則根據總機構的管理能力檢查結果和其他分析資料來訂定抽樣方式進行檢查。對於外國金融機構在臺灣地區的分支機構則適用與本國金融機構相同的檢查頻率。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