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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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為有效執行檢查工作,得以左列措施配合實地檢查: 一、督導檢查:督導各金融機構建立及健全內部稽核制度,加強自行查核。 二、報表稽核:審核各金融機構報送之各種業務及財務統計報表、重要會議紀錄及其他資料。 三、邀請金融機構負責人或主辦業務人員,來行就特定事項提出報告及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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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6條,中央銀行可以使用以下措施進行實地檢查: 1. 督導檢查:中央銀行將督導各金融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稽核制度,加強自行查核的能力。 2. 報表稽核:中央銀行審核各金融機構提交的各種業務和財務統計報表、重要會議紀錄以及其他資料。 3. 邀請金融機構負責人或主辦業務人員提供特定事項的報告和意見。 根據《金融監理與行政法令》第231條,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6條之規定,中央銀行有權利使用這些措施進行檢查,以確保金融機構遵守相關法令和規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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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