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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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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憑本行頒發之檢查證執行職務。會同檢查時,由本行與會查機關分別頒發檢查證或公文書行之。檢查證分三聯,自填發之日起生效,檢查完畢失效。 第一聯:由指定檢查人員收執,於檢查完畢後,隨同檢查報告繳銷。 第二聯:由指定檢查人員面交受檢機構負責人收存。 第三聯:存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7條,檢查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需憑本行發給的檢查證。在檢查會議時,本行和參與檢查的機關分別發給檢查證或公文書行之。檢查證共有三聯,自填發之日起生效,檢查完畢後失效。 第一聯由指定的檢查人員收執,檢查完畢後,隨同檢查報告一起交還。 第二聯由指定的檢查人員面交給被檢查的機構負責人存放。 第三聯則是存查的聯。 依據最新的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檢查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具有合法證明並能夠有效地執行檢查。第一聯的回收可以作為檢查的完整記錄,第二聯的交付則是為了確保被檢查機構的負責人能夠得知檢查情況,而第三聯則是作為文件存檔的一部分。 例如,當中央銀行的檢查人員前往一家銀行進行檢查時,他們會憑著中央銀行發給的檢查證前往該銀行。在檢查完畢時,檢查人員會將第一聯的檢查證與檢查報告一起交還,以紀錄檢查的過程和結果。同時,他們會將第二聯的檢查證面交給該銀行的負責人,以便他們能夠瞭解檢查的情況。第三聯則會被存放作為文件檔案的一部分,以供日後查閱。

  • 公文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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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 7 條規定:「檢查人員憑本行頒發之檢查證執行職務。會同檢查時,由本行與會查機關分別頒發檢查證或公文書行之。檢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