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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組織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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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規定,教育部掌理以下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包括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舉例:教育部負責制定高等教育政策,規劃大學的發展方向和教學資源的分配,以及提升師資素質和促進產業與學校的合作。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以及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舉例:教育部負責規劃和輔導各項教育政策,如終身教育、特殊教育和性別平等教育等,並監督社會教育機構的運作。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舉例:教育部負責協助國際和兩岸間的教育交流,推廣海外華語文教育,並提供支援和監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和陸生的事務,以及管理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和海外臺灣學校。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舉例:教育部負責制定師資培育政策,規劃教師在職培訓和專業發展,並輔導教師專業組織的運作,以及進行教師評鑑和提供相關補助和支援。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舉例:教育部負責規劃和輔導學校的資訊教育、環境教育和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並管理學術網路資源和系統。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舉例:教育部負責監督學生事務、全民國防教育和校園安全政策,並管理學校軍訓教官和護理教師的事務。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舉例:教育部負責規劃和輔導原住民族和少數族群教育,以及學校衛生教育政策的執行和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舉例:教育部負責規劃和輔導中小學和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和兩岸運動以及運動設施政策的執行和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舉例:教育部負責制定教育人事政策,以及教育人事法令的制定和解釋,並規劃、輔導和監督私立學校教職員的退休、撫卹和資遣事宜。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舉例:教育部負責處理其他與教育相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教育部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Detail.aspx?pcode=J0020001)

立法沿革 9

(0171208 制定)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180914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291031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321116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360130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570127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620713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1010120 全文修正)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本部之權限職掌。

(1140107 修正)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原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運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則由本部辦理,爰修正第八款規定。

  • 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法令名詞
  • 撫卹名詞
  • 資遣名詞
(0171208 制定)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180914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291031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321116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360130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570127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620713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10101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本部之權限職掌。

(1140107 修正)

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原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運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則由本部辦理,爰修正第八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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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組織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部組織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