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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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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組織法第3條,教育部的組織設置包括一位部長、兩位政務次長和一位常務次長。部長是特任職位,政務次長和常務次長的職位等級都是簡任第十四職等。這表示政務次長和常務次長的職位等級相同,都是簡任第十四職等。根據最新的資料,目前教育部的部長是柯文哲,政務次長是林明溱和高嘉瑜,常務次長則是詹啟賢。這些資料與該法條有關,並且提供了有關教育部組織設置的實際範例。

立法沿革 9

(0171208 制定)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180914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220414 修正)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291031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21116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60130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570127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620713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1010120 全文修正)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合併修正。   二、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爰配合修正副首長人數至其權責應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爰原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有關首長、副首長之權責規定予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1208 制定)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180914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220414 修正)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291031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21116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60130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570127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620713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10101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合併修正。   二、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爰配合修正副首長人數至其權責應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爰原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有關首長、副首長之權責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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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組織法第 3 條規定:「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部組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