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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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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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組織法第3條,教育部的組織設置包括一位部長、兩位政務次長和一位常務次長。部長是特任職位,政務次長和常務次長的職位等級都是簡任第十四職等。這表示政務次長和常務次長的職位等級相同,都是簡任第十四職等。根據最新的資料,目前教育部的部長是柯文哲,政務次長是林明溱和高嘉瑜,常務次長則是詹啟賢。這些資料與該法條有關,並且提供了有關教育部組織設置的實際範例。
立法沿革 9 版
(0171208 制定)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180914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220414 修正)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291031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21116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60130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570127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620713 全文修正)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1010120 全文修正)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合併修正。 二、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爰配合修正副首長人數至其權責應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爰原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有關首長、副首長之權責規定予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合併修正。 二、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爰配合修正副首長人數至其權責應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爰原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有關首長、副首長之權責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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